2022-09-26 11:22:10
结算审核单位如何对待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
案例
某市政项目,经公平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其投标报价大面积采用不平衡报价。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通过运作,将报价低的项目通过设计变更(资料 显示,全部都为设计变更,且非施工单位提出),进行了材料变更,如:1、 2cm厚芝麻灰毛面花岗岩,招标控制价120元/m2,投标报价50元/m2,设计变更 将其花岗石厚度由2cm调整为3cm厚;2、成品交通隔离栏杆,招标控制价210元 /m,投标报价54元/m,设计变更将改为混凝土防撞栏杆;3、浆砌片石挡墙,招标 控制价280元/m3,投标报价60元/m3,设计变更将其浆砌片石调整为C25混凝土 挡墙;4、部分不平衡报价甚至直接减项,取消施工了!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施 工合同变更组价的要求(变更原则与清单计价规范类似),重新进行定额计价, 针对上述情况,结算审核单位应如何正确处理,又有何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 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 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 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 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 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 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综上,不平衡报价是合法的报价手段,结算审核单位不能以不平衡报价为由核减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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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期造价法律思享会总结笔记
Q
1.与范本相比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变更估价原则除相同原则和类似原则外,多出了报价浮动率的概念。报价浮动率针对的是信息价重新组价的情形,在没有信息价时就只能以市场价结算;但在司法解释中只有定额计价的兜底原则。本案中合同仅约定措施费变更估价原则,对分部分项的变更估价没有约定,所以法律层面上无需下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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