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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思享会 | 结算审核单位如何对待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

2022-09-26 11:22:10

结算审核单位如何对待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


案例

某市政项目,经公平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其投标报价大面积采用不平衡报价。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通过运作,将报价低的项目通过设计变更(资料 显示,全部都为设计变更,且非施工单位提出),进行了材料变更,如:1、 2cm厚芝麻灰毛面花岗岩,招标控制价120元/m2,投标报价50元/m2,设计变更 将其花岗石厚度由2cm调整为3cm厚;2、成品交通隔离栏杆,招标控制价210元 /m,投标报价54元/m,设计变更将改为混凝土防撞栏杆;3、浆砌片石挡墙,招标 控制价280元/m3,投标报价60元/m3,设计变更将其浆砌片石调整为C25混凝土 挡墙;4、部分不平衡报价甚至直接减项,取消施工了!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施 工合同变更组价的要求(变更原则与清单计价规范类似),重新进行定额计价, 针对上述情况,结算审核单位应如何正确处理,又有何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 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 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 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 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 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 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 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 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 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 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综上,不平衡报价是合法的报价手段,结算审核单位不能以不平衡报价为由核减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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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期造价法律思享会总结笔记

Q



1.与范本相比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变更估价原则除相同原则和类似原则外,多出了报价浮动率的概念。报价浮动率针对的是信息价重新组价的情形,在没有信息价时就只能以市场价结算;但在司法解释中只有定额计价的兜底原则。本案中合同仅约定措施费变更估价原则,对分部分项的变更估价没有约定,所以法律层面上无需下浮结算。

2.图纸没有清单中有没报价也没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无需扣减;图纸有清单有没报价,该项被发包人取消:未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报价的法律拟制所针对的是承包人额外主张价款的情形,根据本案的情形也可以被解释为承包人,所以也可以被解释为不需要扣减;图纸有清单有没报价,承包人实际没有做:需要扣除该部分费用。
3.不利地质条件不在地勘范围内的,承包人应该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的,也可以走变更程序获得该部分费用。如果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利物质条件,不能以此再办理签证。
4.不平衡报价是合法的报价手段,结算审核单位不能以不平衡报价为由核减造价。
5.清单计价规范中要求控制价采用信息价,但该条款没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是否按照信息价编制或者进行上调、下浮。因此即使不采用当月的信息价编制,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调整的责任。
6.给分包方设定的违约金占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的20%已经过分高于损失,可能涉及到违约金的调整问题;踏勘记录只有甲方签字没有施工单位签字的,踏勘记录作为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综合判断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7.角度一:工程保险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即发包人给承包人保险费由承包人购买保险,现在承包人没有购买保险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角度二:承包人没有购买,发包人也没有要求承包人购买,也可以理解为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原合同约定,变更为不需要购买保险,据此也可以扣除保险费用。
8.单价措施项目是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来确定综合单价;招标限价采用整体外架即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整体外架,投标人也按照整体外架报价,现场实际用的爬架,产生了措施项目变更的效果,应该按照变更后的措施项结算;施工组织设计不属于合同文件。
9.中标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竣工日期不一致,但是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也不应该过于机械地认为构成实质性背离,所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执行。
10.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格形式出现矛盾,按照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应执行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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