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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律思享会 | 经招投标工程在图纸重新设计后如何组价?(文末福利)

2022-09-28 16:44:53

 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主体结构如何进行鉴定?

案例

某项目中标后,由于原图纸不符合政府规划,重新进行图纸设计, 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造价按照河北定额进行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认为虽然图纸重新设计,但是项目总面积变化不大,原有清单报价主体的墙梁柱板及土方等单价在变更后均可以按照相同或相似进行采用,补充协议属于实质性违背了原合同,属于无效,遂按照原中标单价为依据进行核定。施工单位认为,原有图纸的户型结构和主楼外围尺寸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重大变更,且甲乙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定额结算,审计无权不按合同进行审减, 请问怎样认定合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 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 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 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41页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规划合法性的凭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特殊情况下,如果由于政府区域总 体规划发生变化、用地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发生重 大变化时,当事人可根据变化的情况重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另行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范围均发生了重大改变,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标投标 时难以预见的变化,不能按照原中标合同履行,应以另行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 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 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 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 七条 规定处理。


综上,黑白合同问题涉及到公平原则和自由原则;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无论是法定招标还是非法定招标项目,当事人都可以另行订立合同;政府规划导致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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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期造价法律思享会总结笔记

Q

1.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不能直接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法律和法规层次的文件才具有约束力;法不溯及既往。

2.不平衡报价是合法的报价手段,价格是主观的,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相同的。

3.法律不经解释无法适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9.1条“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应该解释为双方需要对数量和价格达成合意才计算而非只要签证单中记载了数量和价格就计算。

4.黑白合同问题涉及到公平原则和自由原则;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无论是法定招标还是非法定招标项目,当事人都可以另行订立合同;政府规划导致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的,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额结算。
5.停窝工损失采用实际赔偿原则,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
6.暂估价材料价格双方当事人已经认价了,根据《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价格签批认可文件可以视为补充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即使审计有依据认为当时的签认价格不合理也按照签认的价格结算。
7.在民事诉讼的证据的层面上倡导自由心证,如果隐蔽工程资料更贴近真实的事实且造价更低,应该按照隐蔽资料结算;如果隐蔽资料的施工标准高于设计资料,则不能按照隐蔽资料结算。
8.可以按照定额计价但双方约定按照计日工签证计价,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有变更约定的应该按照变更约定结算价款。
9.如果是不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会议纪要中改变了原合同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二审不能扣减;如果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会议纪要中改变了原合同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构成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二审可以扣减。
10.只有新增加部分工程量才重新组价,不应改变原总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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