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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知识丨招标文件约定与施工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023-10-12 15:46:41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公开招标发包模式因其竞争公平、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等诸多优点,广泛应用于我国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当中。但在实际情况下,时有出现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情况,由此给工程价款的结算带来争议,影响合同的履约。


那么,当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约定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某市造价站通过梳理接触的真实案例,以案释理,我们来看一看该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某房建工程,经招投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第2款约定人工费、材料价格采用施工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价依据执行现行房建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以及配套文件。


工程于2019年12月开工,2020年8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2021年1月,承包人提交了该工程的结算书,造价金额为2700万元;发包人经过审核后,结算造价为2600万元,审减100万元。承包人对此审核结果不能接受,遂提出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付款。


造价站认为:

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本工程人工费、材料价格执行2019年第9期价格信息,根据《招标投标法》关于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不能与招标文件违背的规定,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第2款是无效条款。工程结算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支持发包人的观点。


案例分析


某市造价站对该案例的观点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因此,此工程的最终结算工程造价为发包人主张的2600万元。


案例引发的思考


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明确规定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因此,两者不同时通常按招标文件执行。


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对前期准备工作要求较高,很多项目由于工期紧,进行施工招标时往往存在需求不明确、施工图纸不完善的情况,双方只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不断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新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极易与招标文件和原合同产生实质性背离,由此引发合同纠纷。


对于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例的判决结果却不完全统一。建设工程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千差万别。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是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但由于给当事方造成巨大损失、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等适用于情势变更的特殊情况,会使法院对此做出不同的判决。


从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建议招标人在项目策划阶段做足准备,明确需求,避免后期频繁变更,同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合理分配风险,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保持细微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两者的一致性,同时给投标人充分的答疑时间;而投标人则应当在投标阶段认真审查招标文件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若发现问题及时在投标答疑会提出并解决,且签订合同时详细比对招投标文件,确保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这样才能避免争议的发生,保障承发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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